IIIF专题研究:风险投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二)

IIIF专题研究:风险投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二)

IIIF 清华大学产业创新与金融研究院

 

 


 

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视角

分析我国风险投资行业


风险投资与科技创新相互支撑,风险投资支持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商业化应用,而良好的科技创新项目是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托。一般而言,风险投资追求科技创新项目的高收益,科技创新项目更乐于选择长期投资同时提供管理与发展途径支持的风险投资,二者相互吸引,相互促进。针对不同领域和阶段的科技创新项目,风险投资者会提供不同的管理支持,规范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并加快成果转化。

一、国内风险投资对科创企业的关注与支持力度不断提高

得益于科技创新自身对风险投资的吸引力,加之政府扶持培育高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美国技术封锁等因素影响,国内风险投资对科创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风险投资的热点领域逐渐从传统制造业、金融服务、消费等转变为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技术、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根据《2019年 中国早期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8 年我国早期投资于人工智能领域的案例增长 24%,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增长 45%,电子及半导体领域增长 32%,生物医疗领域增长 21%。从资金投向来看,信息技术(IT)行业的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技术领域吸引了大量风险资本。2019年IT行业创投融资案例数为808 例,融资活跃度最高,融资规模达 60.25 亿美元;互联网、医疗健康、 制造业分别以 647 例、615 例、499 例,位列二、三、四名;而消费领域投资案例仅有 186 例。

二、 通过风险投资促进我国科技创新仍面临较大困境

虽然风险投资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不断增加,但受限于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并未有效结合,风险投资难以投资优质标的,通过风险投资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仍面临较大困境。

优质技术创新项目难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评价、转化机制不完善,科技园区与风险投资机构缺乏有效互通等。我国科研领域存在片面追求论文和专利数量而非质量的现象。我国论文专利数量均居世界前列,但专利技术的应用率仅为 10%,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产生规模效益的比例为 10%-15%,远低于美国。重视专利数量轻视市场实现的评价机制下,研发者缺乏将科技成果商业化的激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转化过程中未能发挥作用,风险投资机构缺乏专业人士指导,仅依靠自身力量筛选科技创新项目成本高,难以将资金准确投向优质项目。此外,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与风险投资机构并未形成良性互动。科技园区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吸引力不够,风险投资者难以关注到大量的初创项目。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园区之间缺少有效的互动平台。

三、风险投资与知识产权运营之间存在不匹配因素

基于风险投资与知识产权运营不同的内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风险投资在为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提供相匹配的资金支持,以及更好服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等方面都还存在诸多不足。

1、投资者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投资

风险投资的投资方式针对的主要是企业,而非其具体持有的某项技术或知识产权,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企业内部被视为重要资产或决定性要素,外部投资进入支持该项知识产权的产业转化,但风险投资对知识产权的支持也是间接的。具体而言,中小企业的商业计划书中会说明融资金额及用途,如果资本方认可该项目并完成投资后,会要求被投企业按照商业计划书,将相应资金定向用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此时,创业者方可大力推进原本因资金缺乏而无法继续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而投资机构的策略设计要考虑收益与风险。投资一家企业固然比投资一项专利或技术要复杂,需综合考虑团队的能力和稳定性等众多因素,但相应的风险也更具分散性,以及更具有价值实现的潜力。这也是风险投资常常进行多个不同企业的投资组合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一般不会直接投资购买大量的知识产权并运营该资产。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与期货合约、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不同,它不是标准品,也并非一个具备独立经营活力的实体,属于另类投资。鉴于此,风险投资对于知识产权运营和转化的支持,比较可行的集中在两类场景:一是对投资机构研究认可的领域进行天使轮或种子轮投资,对于特定专利技术、剧本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企业早期价值占比较高的类型,资本投资相当于间接投资了知识产权。且这一类型的企业如果获得较好成长和运作,未来具备估值提升的空间,符合风险投资的资本逻辑,但是实践中资本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并不紧密,仍然基于对初创团队、所在行业等的基本判断来进行股权投资。

另一类场景是组建专项的另类资产投资平台,捕捉市场机会、直接收购知识产权资产或资产包,再拆分、溢价出售获利,或基于知识产权发起侵权索赔诉讼获取赔偿金和授权费。目前此种类型的投资在我国非常少见。这既与我国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所处阶段(数量重于质量)有关,也与我国制造业、整体经济结构发展转型的总趋势有关。

因此,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无论是专利还是著作权都在应用者名下进行着实际使用,一些高新技术的专利尤其是涉军涉密等特殊性的专利、商标更是如此。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特定的并购机会有限,通常也都采取整体破产重组,而很多知识产权资产处于独立价值不足的阶段,难以二次整合为资产包。此外,专利、著作权转化为经营效果的评估体系尚在逐步形成之中,投资基金对于此类运营的风险难以把握,不会轻易组织专项资金投入此类运营。

2、不同类别资本对于知识产权投资的诉求不同

财务投资人对于知识产权投资的判断标准和态度与前述分析基本一致,也是风险投资基金类型的主要投资逻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机构虽然也是以财务投资人视角为主,但其投资策略准则中加入了产业引导等长效目标,部分财政出资的引导基金可以接受较低的投资回报率,这就使资金介入特定行业进行长期投资有了可能性。但始终需要尊重其财务投资人的实质属性,通过投资知识产权市场上需求的商业模式、专业服务,来促进知识产权通过市场发展加强运营效能,最终优秀的中介机构获利甚至上市,也为国有背景的风投提供可行的资本退出渠道。

CVC 型的战略投资人通常都具备很强的产业背景,或者隶属于特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其投资目的多和本企业搭建的业务生态体系规划相关。这类投资人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核心人才或核心资产,而非收入规模、客户渠道等。大型企业并购小型企业、初创企业是常见的投资形式,这可能是出于实现特定优势,使技术、作品、人才融入更大平台,发挥产出效能的考虑,但也不排除消灭潜在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市场占有率等其他目的。CVC 的投资评价考虑较为长期的回报,或者从业务协同的维度,对于自身熟悉的领域以及知识产权的价值更为理解,并且具有一定的应用实施能力。这些实体属性使得 CVC 投资人在知识产权的判断、利用、运营等方面都更有优势。

3、从投资视角看知识产权作为投资标的资产的缺陷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类别,有其潜在的经济利用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是基础资产类型,而非终端产品,一般无法直接使用,需要一个运用的场景条件。因此,投资开发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来组织生产的投资,都不是无条件的投入行为。就出资逻辑而言,科研机构的研发投入是其组织使命所致,以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为目标,企业的研发投入则是以产品价值的提升或生产成本的控制为目标。

更具体的讨论则需要区分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行业。商标通常是企业经营商誉积累的形象化,专利则包括技术发明、改造等设计内容。而知识产权类资产在不同行业中的重要程度各不相同。例如,对于医药行业,由于前期审批的要求高、程序漫长,前期药物品种的发明发现类的知识产权就要比后期生产工艺阶段的知识产权价值更高。

而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偏于运营和信息组织,应用的大量技术专利价值在整个产业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最关键的。机械制造行业中,由于产品通用性、质量和细节的竞争是行业的关键,因此生产工艺阶段、技术改进类型的专利实际价值较高。

由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来组织应用投入,是需求驱动的最主要的知识产权利用方式,外部金融资本一般不会直接投资知识产权。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需要产品化,价值实现过程相对复杂,是流动性不高的资产,对于金融资本而言,持有知识产权难以保值运用,还要承担价值流失的风险,不是资产配置的首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用者(主要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结合自身的投入能力、产品规划、商业模式等方面综合考虑才能得出,知识产权的定价没有绝对通用化的标准,这也使得需求侧的企业出价不一定具有非常趋同的市场价值(有些类别的知识产权除外)。缺少充分的定价和广谱的需求基础,导致知识产权的资产流动性不强,自然也不会是首选的资本投资标的类别。

实践中,知识产权的形成基于生产经营的需求,从无到有的过程来自企业和企业家对社会需求的敏感和认知理解程度。商标的商誉积累最为典型。一个良好的商业品牌、产品形象、企业形象是商标价值的基础来源,这需要大量、长期诚实经营、服务社会、持续发展才能形成较高的价值。其难以通过大量的资本投入运作,短期获取有效的溢价提升。至于专利、著作权的情况则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环节的价值实现才能完成。

作为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如果研发驱动来源于经济上的需求,解决行业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容易获得产业和资本的认可。而单纯的科研项目,尤其是基础科研项目,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探索性,距离产业转化有一定距离,自然也不容易得到资本的青睐。企业通常是结合自身的研发困难和发展需要,才会考虑进行相应成果的转化利用;否则,单纯从科研成果出发,要克服复杂的生产、营销、组织、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落地为良好的产品,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因此,具备综合利用能力的企业寻找存在欠缺的技术成果,可以说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拥有技术的科研项目希望据此架构一个成功的产品或者打造一个创业企业,则是“万里长征第一步”。

综上分析,对于知识产权运营的社会分工而言,产学研各方立足本身特长,各司其职是基础,越界者因为专业不足往往难度大、成就低。这其中的流动要素是信息。因此,信息互通是知识产权运营的关键、也是知识产权相关的产、研、融(资)、政诸多主体的关键。产业是主体、提出需求,科研机构完成对于基础问题或特定问题的研究探索,资本助力企业,政府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和经营环境以及标准。其间,产业界需要吸收和了解科研、资本、政策各方面信息,并且不断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再适应市场作出判断。这个结构中,信息的流转是关键,高质量的信息源、传递过程、信息分析非常重要。

因此,技术经纪、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科研转化平台、科创孵化、检测试验机构等实现信息连接、产研过渡、成果发布的组织和渠道就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效能的关键。这一部分具有公共属性和部分盈利潜质的类型,可进一步区分,并引入不同类型的资本支持。

本文节选自IIIF研究报告《风险投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如欲索取报告全文或寻求合作,请发邮件至 iiif@mail.tsinghua.edu.cn。

编 辑:艾 欣

责 编: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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